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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郭××。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董××、吴××。上诉人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天××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6元,减半收取计6608元,由上诉人中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