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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GIWONBAK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GIWONBAK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外初字第11号原告:王志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GIWONBAK(中文名:朴基元),大韩民国人。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建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GIWONBAK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申请撤回对被告GIWONBAK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对被告GIWONBAK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