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文定与玉环金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定,玉环金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2号原告王文定,城街道上岙村南园4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金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外马村。法定代表人张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定与被告玉环金丽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文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