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与戴××、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戴××,沈××,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市支行。住所地:平湖市××街道当××号。代表人:鲁××。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戴××。被告:沈××。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市支行与被告戴××、沈××、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市支行于2009年12月25日以被告戴××已归还拖欠的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平湖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