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与杨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杨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法定代表人:沈官根。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杨金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诉被告杨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