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林××、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74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项××。被告:林××。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叶×。原告陈××诉被告林××、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2007年7月27日,被告林××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借款350万元,约定月息2%,并由被告赵××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陈××借款350万元及利息161万元(暂算至2009年6月27日)及今后利息(按月息2%从2009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林××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乐清市公安局依法已于2009年10月22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