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张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张甲,张某,赵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镇××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50691-0。法定代表人:张乙。被告:张甲。被告:张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张甲、张某、赵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2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张甲、张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2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