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拴民与张丁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03号申请人张栓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丁雕、陈涛因此抢劫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并正在服刑,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权利人张栓民同意将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