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菏开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0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白某、武某1(已判决)、王某某(在逃)预谋后,窜至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马庄南地,趁无人之机盗割原中国网通菏泽分公司HYA200×2×0.4通讯电缆52米,销赃900元后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924元。2、200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武某、白某、武某1、王某某预谋后,窜至菏泽开发区华鹏玻璃厂附近,趁无人之机盗割原中国铁通集团菏泽分公司型号HYA100×2×0.4通讯电缆66米,销赃1000元后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54元。3、200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武某、白某、武某1、王某某预谋后,窜至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东人民路附近,趁无人之机盗割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型号为HYA200×2×0.4通信电缆100米,销赃900元后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武某退赔菏泽网通公司赃款1000元,并于2009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投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通讯公司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真诚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