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