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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