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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王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与王西廷、王玉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王西廷,王玉鹏,王明成,张益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4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王西廷,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王玉鹏,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明成,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益勤,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鹏、王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玉鹏、王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学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