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305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054-2号原告张×。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还款计划,并由第三人担保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529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