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经济开发区达成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南路1号。负责人:张继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应胜南,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和容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244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2446.50元,均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