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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与张铁军、陈洪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张铁军,陈洪军,王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陈华军。委托代理人楼珍珍,。被告张铁军,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49巷8号。被告陈洪军,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金山村荷西塘。被告王春霞,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49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与被告张铁军、陈洪军、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