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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飞与余燕峰、黄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余燕峰,黄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XX飞,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区57幢1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杨全明、马亮,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被告:余燕峰,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凯苑小区a幢三单元501室;被告:黄祥红,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安居小区68幢3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余燕峰、黄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飞于200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XX飞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