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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黄××与被告徐甲、徐乙、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与徐甲、徐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徐甲,徐乙,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余姚市××汽车××厂,徐丙,于××,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徐甲。被告:徐乙。被告: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北路××号。代表人:杨×。被告:余姚市××汽车××厂(系合伙企业)。住所地:余姚市××××号。代表人:徐丙。被告:徐丙。被告:于××。被告:张××。原告黄××与被告徐甲、徐乙、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余姚市××汽车××厂、徐丙、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甲、徐乙、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余姚市××汽车××厂、徐丙、于××、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土某某诉称:2007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一、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被告三、四、五为该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二发放了款项50万元,但到期后被告一、二拒绝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三、四、五也未尽担保责任。被告六、七系被告四的合伙人,理应对被告四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23万元(从2007年9月24日至2009年8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三、四、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六、七对被告四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1份、由被告徐甲、徐乙出具的借条1份、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材料1份。被告徐甲、徐乙、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余姚市××汽车××厂、徐丙、于××、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审核,其证据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徐甲、徐乙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余姚市××汽车××厂、徐丙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三被告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依法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的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甲、徐乙共同归还原告黄××借款5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3万元(计算至2009年8月24日),合计73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余姚市××汽车××厂、徐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余姚市××塑料制品厂、余姚市××汽车××厂、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甲、徐乙追偿;四、被告于××、张××在被告余姚市××汽车××厂以其合伙财产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被告徐甲、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