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王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与曲阜市防山乡大官庄村民委员会、王玉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曲阜市防山乡大官庄村民委员会,王玉鹏,孔庆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5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曲阜市防山乡大官庄村民委员会。被告王玉鹏,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庆春,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大官庄村民委员会、王玉鹏、孔庆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大官庄村民委员会、王玉鹏、孔庆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学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