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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雪××与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雪××,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34号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北镇××区(达蓬村)。法定代表人:柴××。被告: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三北达蓬村。法定代表人:沈×。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忠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有定作纸箱的业务关系,至2009年4月30日止,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价款43378.52元;同年5月21日到31日止,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又定作纸箱计价款10070.81元,扣除报废产品价值940.52元,三项相加减,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应付价款52508.81元。后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7000元,未付价款25508.81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承诺用其公司生产的冰箱为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即时支付价款式25508.81元,并自愿放弃对被告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的诉请。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属实,向本院提交了对帐单1份、销售清单3份、入库单3份、货款协议1份、产品报废审查表3份、出库单1份、慈溪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对帐单、慈溪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各一份、销售清单三份、入库单三份、货款协议一份、产品报废审查表三份、出库单一份,经庭审质证,两被告缺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尚欠价款25508.81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电冰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价款25508.8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宁波××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忠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