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1号申请人: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区××路××号(12-35)(12-37)。负责人:张某。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开发区××号。申请人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申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