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梅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梅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15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徐叶芳,总经理。被告梅勇,县黄梅镇张湖原种场西街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梅勇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宋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