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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林××为与被告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林××为与被告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7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192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面桥。法定代表人:童××。原告林××为与被告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8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于2009年12月2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彬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起诉称:2008年6月13日,被告开创××公司从陈某某处借款73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但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2008年4月25日、5月21日,陈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合计30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某自称资金困难无力归还。后经协商,陈某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承诺书,将其在被告处的债权73万元转让给了原告。当天,陈某某与原告签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该通知书传真给了被告。陈某某将被告出具的借条交给了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开创××公司立即归还借款73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债权转让承诺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陈某某借款73万元及陈某某将该73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及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的事实。被告开创××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在庭审中出示,被告开创××公司不到庭质证,系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且无瑕疵,上述证据形成了一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确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开创××公司因资金需要,于2008年6月13日向案外人陈某某借款73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09年8月27日,陈某某因无力归还其向原告所借款项,遂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承诺书,将其在被告处的73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同日,原告与陈某某共同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该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传真给了被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没有向其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开创××公司因资金需要向陈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陈某某将该借款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与陈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应该向原告归还借款73万元。现被告拖欠不还,显属无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开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林××借款7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被告宁波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