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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525元与阮××、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阮××,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835号原告:赵××。被告:阮××。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阮××、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副本,须公告送达,而原告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实收52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525元。审 判 长  吴 健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子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