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525元与阮××、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阮××,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835号原告:赵××。被告:阮××。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阮××、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副本,须公告送达,而原告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实收52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525元。审 判 长 吴 健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子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