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森合物业公司与雷俊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森合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雷俊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西安市森合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森,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美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雷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森合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俊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森合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森合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