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人。被告:徐××。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