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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江立军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起诉人)江立军。上诉人江立军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受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借款纠纷一案,因债权凭证中当事人有约定管辖,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即约定优先,故不存在裁定书中所述的约定不明。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有悖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载明:“(被起诉人)在新岛咖啡借款,管辖范围由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表明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在新岛咖啡,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妥,二审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受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员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