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齐忠明与章礼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忠明,章礼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齐忠明,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章礼文,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忠明诉被告章礼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原告齐忠明于2009年12月25日以经黄山区乌石乡司法所调解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忠明撤诉。本案诉讼费1049元,减半由原告齐忠明负担524.50元。审判员 焦香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