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凤宽与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长虹制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宽,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长虹制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874号原告:李凤宽,高禹镇吟诗村玉斗自然村17号,身份证号330523197208092814。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城佐营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湘。委托代理人:史明方,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长虹制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立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宽与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长虹制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宽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宽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凤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