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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巧玲与王瑞芹、骆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巧玲,王瑞芹,骆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1号原告丁巧玲,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义东路118巷14号302室。被告王瑞芹,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2组。被告骆群英,城街道大王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巧玲诉被告王瑞芹、骆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巧玲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丁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