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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对外贸与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对外贸,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846908-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东段××会××南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熊××。委托代理人:傅××。被告: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5035-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许××。委托代理人:鲍××。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040元,但其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