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未民张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思悦与潘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悦,潘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9号原告张思悦,女,2006年5月1日出生,满族。法定代理人张树利,女。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利,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悦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