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思悦与潘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悦,潘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9号原告张思悦,女,2006年5月1日出生,满族。法定代理人张树利,女。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利,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悦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