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汉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孝仕诉陈挺、罗晓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显平,罗晓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汉民初字第526号愿告黄孝仕,男,生于1961年8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沈兰松,男,生于1952年1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干部,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钟显平(又名钟和平),男,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挺,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土,汉族大专文化,汉阴县档案局在职人员,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罗晓芳,女,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系钟显平妻子。原告黄孝仕诉被告钟显平、罗晓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孝仕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兰松、被告钟显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挺、被告罗晓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孝仕诉被告钟显平、罗晓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孝仕及委托代理人沈兰松、被告钟显平及委托代理人陈挺、被告罗晓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孝仕诉称:我系我村11组组长,在全组村民的同意下为本组修建一条沙石路,但同村9组买地建房的二被告却要求将路面延修至他家。这一要求遭到全组村民反对。2009年8月11日上午,二被告径直到我家,先将我的饭桌掀翻,然后一阵乱拳打在我头部,上肢。继而二被告随手拿起洋铲、斧头欲向我砍杀,被张贤兵、张贤军、梁家财、陈翠兰阻拦才未伤及我。后我在汉阴县医院从2009年8月15日至2009年8月25日进行了门诊治疗,9月中旬还在院外继续医治。这期间,我未能从事任何生产劳动。被告钟显平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当日,我路上遇到原告,询问他我门前的路铺不铺,为此开始争论。原告边吼边用左手指我头部,用右手扯我衣服,抓我头部、脖子、手膀、裤子,将衣服扯烂,手机抢走。我是残疾人,只有一只胳膊,被他又打又扯,身体多处青肿,流血。后被张贤军、陈翠兰、张贤兵拉开。但罗晓芳一直未拢身。后罗晓芳追到原告家里要求赔衣服、返还手机时;人推拉中绊掉了饭桌上两只饭碗。此次纠纷也致我受伤,花费医药费500元,衣服一件,假肢一个,手机套一个,我也要其赔偿我的损失。被告罗晓芳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的陈述和钟显平一样。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钟显平为自家门前应修路的事和原告黄孝仕发生争执,进而两人发生撕打。后来钟显平的妻子罗晓芳也参与了撕扯。后被张贤军、张贤兵、陈翠兰等拉开。钟显平、罗晓芳夫妇进入黄孝仕家里要求赔偿钟显平被撕破的衣服和返还手机,双方又发生争吵,后被劝开。2009年8月15日、8月18日、8月25日,黄孝仕在汉阴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三次门诊治疗,分别花费351.3元、377.4元、366.4元,并被诊断为:1、头、面、上肢多处软组织损伤;2、头皮血肿;3、脑血管痉挛;处理:门诊治疗;建议:不适随诊,注意休息以上事实,已为原、被告陈述、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撕打中造成黄孝仕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被告钟显平、罗晓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黄孝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但黄孝仕在向钟显平答复修路问题时发生争执,处理问题方式不当,自己也有向钟显平扑去撕抓的行为,激化了矛盾,其对造成的伤害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应减轻被告钟显平和罗晓芳的民事责任。对于黄孝仕提出的院外注射费及打印费因缺乏符合证据形式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未构成伤残,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部分,本院依据正常、合理的支出予以认定。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本院结合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伤情予以酌情认定。被告钟显平提出要求对方赔偿其残疾辅助器具及衣服的请求,因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反诉,本院亦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孝住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095.1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30元,共计1425.1元,由被告钟显平罗晓芳赔偿997.57元-,其余部分由黄孝仕自行负担。二、驳回黄孝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黄孝仕负担60元,钟显平、罗晓芳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康平人民陪审员 易正翠人民陪审员 廖发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