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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417—8)。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应森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丹,该公司员工。被告: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潘林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