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某、史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史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农民。200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史某,农民。200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解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付涛,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史某之友。被告人王某,农民。200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史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朱某甲,诉讼代理人刘保庆、余文红,被告人任某,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解媛、诉讼代理人付涛,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阿育均到庭参加诉讼。经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在西临高速浐河桥以南500米工地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乙发生厮打,被劝开后朱某乙又在任某面部打一拳后逃跑。任某在后追赶并给其同乡史某打电话,让史拦住朱某乙,史某和王某在西临高速浐河桥上抓住朱某乙,殴打朱某乙后将朱某乙拉下高速路,随后赶到的任某又在朱某乙头部打一下后被劝开。当晚6时许,朱某乙被送到医院,诊断为颅内出血,经法医学鉴定,构成重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学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对其殴打朱某乙的行为供认不讳,愿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对其殴打朱某乙的行为供认不讳,愿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史某系从犯,史某的行为不是造成朱某乙重伤的直接原因,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承认有罪,愿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王某无伤害朱某乙的故意,也与前两名被告人无共同伤害故意;王只在朱某乙屁股踢一脚,与朱某乙头部损伤无因果关系,朱某乙发病离事发一个小时,不排除其他原因致伤;朱某乙对引发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宣告王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以下简称“第七总队”)在西安市灞桥区氵产河高速公路桥附近施工期间,雇佣杨满红的挖掘机,杨满红雇佣朱某乙为其操作挖掘机。2009年2月25日16时许,第七总队技术人员任某认为朱某乙的工作不合格,即进行制止,两人发生争执,朱某乙使用挖掘机铲土倒在任某身上,双方发生厮打,被劝开后,朱某乙又趁任不备,在任某脸部击一拳后逃跑。任某边追赶,边给同事史某打电话,要求史拦住朱某乙,史某与王某(第七总队机械调度员、安全员、协调员)在西临高速氵产河桥上拦住朱某乙后,对朱某乙有殴打行为,其中史某打在朱某乙头面部,王某踢打在臀部,此后二人又将朱某乙拉下桥,史某又用拳打了朱某乙面部,王某又用脚踢了朱某乙,并打朱某乙耳光,任某用拳打在朱某乙头面部,此后杨满红带任某去医院治伤,朱某乙自行返回十里铺。当日下午6时许,朱某乙昏倒在十里铺网络快车网吧的厕所内,后被送往西安电力中心医院抢救,但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司法鉴定,朱某乙硬膜下广泛出血,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伤后处于昏迷状态,构成重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需依赖完全护理。经本院调解,朱某乙法定代理人与三被告人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三被告人除已付83000元外,再向朱某乙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朱某乙法定代理人建议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判处。本案有下列证据:1、杨满红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25日下午4时许,他妻子电话通知,他雇的司机与别人在工地打架,他就赶到工地,看到有七八个人将他的司机朱某乙从西临高速拉下来。他过去见七八个人之中一个脸上有血的,用拳头在朱某乙脸上打了两下,后被工地上一个姓王的领导拉开。当时他见朱某乙无明显外伤,就先给脸上有血的人去看病,过了约1个小时,他的另一个司机XX打电话说,朱某乙称其头昏,快不行了,并说朱某乙在十里铺十字西南角供销社楼上的网吧厕所内。他就叫杨光辉将朱某乙送到医院,后XX说将朱某乙送到了电力医院。2、XX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25日下午15时许,他正在氵产河边航空港三分部的工地宿舍休息,朱某乙打电话称其被打了,让他过去,他和朱某乙都是杨满红的司机。他赶到现场,见朱某乙坐在挖掘机驾驶室内,工地技术员任某正在一旁骂朱某乙,让下来,旁边还有几个民工在拉任,当时两人还没见明显外伤。他将朱某乙叫下来问原因,朱某乙只说为工地上干活的事同任发生了打架,具体怎样打的未讲。这时任某扑着要打朱某乙,朱某乙也扑着要打任,两人就相互用拳头在对方的脸上、头上乱打,这时工头全军旗也同朱某乙吵着什么,他见全拉着朱的衣服往一边拉,可能是劝架。他见任不停地要打朱,就让朱回十里铺,朱某乙就往西临高速方向跑走了,任某就在后面追,全军旗和几个民工也跟着在后边追。他见挖掘机臂还停在半空,就将其停好后也赶过去,当他离高速路桥约70米时,朱某乙已跑到桥中央,结果被史某拦住了,他从远处见史与朱厮打起来,还有一个人倒地了,但距离较远未看清怎样打的,谁倒地。他随后赶上桥,见王某已经到了,王将朱某乙往桥下拉,而史某跟在旁边用拳头在朱某乙头上、身上乱打,还用脚踢朱某乙的腿,他过去拉,史才停手。把朱某乙拉下桥后,杨满红也来了,这时任某忽然冲上去在朱某乙头上打了两三下,朱某乙嘴角流血了,未还手。他去劝任,这时王某上去在朱某乙脸上打了一耳光,并在朱某乙腿上踢了一脚,后来再未打架。他让朱某乙回十里铺,当日18时许,朱某乙打电话说其头昏,在十里铺网络快车网吧内。他赶过去时,见朱某乙已昏倒在网吧厕所内,他通知老板后将朱某乙送到了电力医院,网吧现场无打架痕迹,也没有人说和网吧谁打架。3、黄琴的证言证明,她是十里铺网络快车网吧领班,2009年2月25日下午18时许,她发现一个小伙在厕所内吐了,后睡着了,她们以为是喝醉了就打了120。为了弄清身份,在这小伙身上找到了身份证,名叫朱某乙。等她们打完120电话出来,发现这小伙子不见了,围观的人说被人拉走了。她们网吧当日一直正常营业,没发生什么事。4、李世友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25日下午5点多,他正在氵产河东岸河堤边施工,忽然听到施工队长全军旗喊有人打架了,他上去见工地技术员任某和朱某乙在土坡底下站着,身上都是土,可能是从坡上滚下去的,两人已被全军旗拉开,但还在互相骂,并扑着要打对方,但都被人挡着,接着都上到坡上挖掘机旁。朱某乙拿了个扳手要打任某,但被拦住了,朱某乙放回了扳手,在全军旗等人劝架过程中,朱某乙突然冲上去在任左眼部打了一拳,就往西临高速方向跑了,他见任左眼有血流出,任某边追边打了个电话,让帮忙拦住朱某乙,他们也在后面跟着。快到西临高速时,工地协调员王某开车迎面过来,但没挡住朱某乙,就掉转车头去追,在浐河桥处将朱某乙拦住了,史某也过去了,两人将朱某乙拉到西临高速路南侧。等他到跟前时,见王某一手抓着朱某乙胳膊,用脚在朱某乙屁股上、腿上踢了几脚,嘴里说:你跑啥哩。任某冲到跟前,在朱某乙嘴部打了一拳,被王某拉开了,并说这事由其处理,先别打。他见朱某乙嘴角流血,接着朱某乙的老板来了,他见不会再打起来,就回工地了。5.朱士勤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25日下午4点多,他突然听到机械声音不正常,一看是技术员任某和朱某乙打起来了,他们就拉架。朱某乙上了挖掘机,开着在沙地上转圈,他们怕伤到任某就把任拉开,此后朱某乙下来,两人又互相吵,结果又打在一起,他们又拉架,朱某乙一拳打在任眼眶上,左眼就开始流血,任就打电话,可能是要叫人来,这时又有好多人过来,领导挡着朱某乙让先别走,结果朱某乙开始跑,没多远被拦回来了,领导问朱某乙情况时,任某趁机打了朱某乙嘴部一拳,也流血了。6、徐振邦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25日16时许,他们正在浐河东岸工地干活,听见岸上有厮打声,见任某和朱某乙互相撕扯着在土坡上翻滚,同时互相用拳在对方身上乱打,互相打在对方身上、脸上。他们赶过去将两人拉开,朱某乙开挖掘机要碾任某,这时另一个挖掘机司机小李将挖掘机挡住了,朱某乙拿了扳手要打任,被小李夺下了。这时任上去要打朱,朱就向西临高速方向跑了。任某打电话说其被人打了,叫人拦住,然后就去追,他们也追着去看。追到西临高速路边,见史某和王某已拽着朱某乙到了路边,王某用脚在朱某乙腿上踢了两脚,史某用拳在司机脸上打了一拳,任某赶上来在朱某乙头上打了一拳,王某就不让打了。7、任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2月25日16时许,他见朱某乙活没有干好就说了几句,朱某乙嫌他声音大就用挖掘机挖了一些土从他头上浇下来,他很生气,在朱某乙胸上打了一拳,朱某乙还击他脸部一拳,然后他俩就抱着从坡上滚下去了。接着被全军旗等人拉开,他们又上到坡上边,朱某乙开挖掘机想撞他,他躲在一边,另外一个司机小李拦住挖掘机,朱某乙就拿个扳手想打他,被小李夺下了,他俩就互相扑着要打对方,但都被拉开没打成。小李把他拉着,朱某乙从后面冲过来在他左眼打一拳后,就往西临高速方向跑了。他给在西临高速附近干活的史某打电话,说朱某乙把他打了,让把朱某乙挡住。随后他和几个工人一块去追,等他追到跟前时,工地管安全的王某和史某已经把朱挡住从高速路上拉下来,王某用脚在朱某乙腰上踢了两脚,用拳在朱某乙头上打了两拳,朱某乙的老板也来了,他扑上去在朱某乙脸上打了一拳,朱某乙嘴就流了一点血。当时,他很生气又扑上去想打时被小李拉开了。8、史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他正在浐河东岸4号坝附近工地上监工,任某打电话让他赶快往南边西临高速桥上走,他就跑上桥,刚跑过桥底下,见王某在追一个小伙,并叫小伙停下,小伙子不停,往高速路上跑,他见任某也带着几个人在后面追,也就跟着追。在浐河桥中间,王某追上了,在小伙身上踢了几脚,他也拉住了那小伙,他与王一块儿把小伙往回拉。这时任某也追上了,他见任脸上有血,就知道是这小伙打的,他就在小伙脸上搧了一下,然后把小伙拉到高速路南边的工地上。小伙的老板来了,问咋回事,这时任某骂着说小伙想用挖掘机压人,骂着就用拳在小伙头上打了一下,这时王某也骂小伙说“你连我工程师也敢打”,说着就在小伙肚子及腿上踢了几脚,他也就在小伙脸上打了一拳,王某就不让打了。9、王某的供述证明,他在浐河东岸中国航空港第七工程总队第八项目部任安全员,2009年2月25日17时许他从城里返回工地时,全军旗工长打电话说快回工地,挖掘机司机开着挖掘机追人呢,他赶快打电话让杨满红去工地劝架,他也开车往工地赶。刚到西临高速桥洞南,见任某在追司机,他下车挡司机没挡住,就调头向北追,到高速路边又下车追上高速路,把司机往高速路下拉。紧跟着史某也赶到了,在司机头上打了两拳,到高速路底下后,杨满红和另一个司机小李也到了跟前,他问小李这司机有无开挖掘机压任某的事,小李说确有此情节,他就很生气,就骂了这司机几句,又在其屁股上踢了两脚。他转身和杨满红商量处理此事时,听见这司机“哎呀”叫了一声,他一回头见任某离司机最近,肯定是任打了司机,他就进行了阻止。杨满红带任某去看病,任的眼睛被打青了,史某也跟着去了,被打司机自己走了。任某、史某都是工地上的技术员,他负责工地安全及对外协调。10、公灞刑技法伤字(2009)08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陕正司鉴(2009)第010041号司法鉴定书证明,朱某乙硬膜下广泛出血,伤后处于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病情危重,现仍处于浅昏迷状态,构成重伤;现神志不清处于深昏迷状态,四肢强直性瘫痪,构成一级伤残,行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依赖护理。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史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各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与事实不符,其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任某能够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史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能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已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史某、王某又依照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