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侃与郑润生、赵清合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侃,郑润生,赵清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沈侃。被告:郑润生。被告:赵清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侃诉被告郑润生、赵清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侃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赵清合、郑润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侃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