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民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建国与陈建慕、林道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国,陈建慕,林道花,潘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国。被执行人陈建慕。被执行人林道花。被执行人潘高清。申请人苏建国与被执行人陈建慕、林道花、潘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龙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道花在银行的存款10300元,申请人受偿3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慕、潘高清在银行无存款,且陈建慕下落不明。又查明被执行人潘高清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南洋路23号的房屋经本院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苏建国又不同意抵债,且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9年12月22日止,被执行人陈建慕、林道花、潘高清尚欠申请人苏建国24.7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龙民执字第406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