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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2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与林××、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292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林××。被告韩××。委托代理人胡××。原告姜××为与被告林××、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姜××诉称:2009年8月1日、9月2日,林××分两次向姜××借款合计1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及承担律师费等内容。后某某英归还借款1万元,尚欠14万元。另查韩××与林××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起诉,要求林××、韩××返还借款14万元,支付利息1.40万元,及姜××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780元。在庭审中,姜××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林××、韩××支付的利息变更为9774元,要求林××、韩××承担的律师代理费变更为4380元。原告姜××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9年8月1日,林××向姜××出具的借款10万元的借条1份;2.2009年9月2日,林××向姜××出具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1份;3.2009年12月3日,姜××与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1份;4.2009年12月3日,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向姜××开具的收取律师代理费4780元的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1份;5.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关于某某英与韩××的结婚申请书1份。被告林××未作答辩。被告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关于某某英向姜××的借款,韩××不清楚,姜××也没有向韩××说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韩××归还借款。姜××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姜××提供的证据1、2,韩××认为没有其签字,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姜××提供的证据3、4,韩××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由韩××承担律师费。姜××提供的证据5,韩××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提供的证据,虽未经林××、韩××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林××与韩××于1986年5月25日经登记结婚。2009年8月1日,林××向姜××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如逾期按每月3%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所需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2009年9月2日,林××向姜××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于同年10月2日前归还,如逾期按每月3%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所需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此后,林××已向姜××返还借款1万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2009年12月3日,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份,约定姜××向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4780元。当日,姜××向浙江王某某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4780元。本院认为:姜××与林××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林××向姜××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系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等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姜××未提供林××向其借款是用于林××家庭日常生活的相应证据,也没有提供林××代表韩××以夫妻名义共同向姜××借款的相应证据。因此,姜××要求林××、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返还姜××借款140000元;二、林××支付姜××利息9774元;三、林××支付姜××律师代理费4380元;四、上述三项合计,林××支付姜××15415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0元,由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8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