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8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