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8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