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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竺××与俞××、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俞××,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22号原告:竺××。被告:俞××。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与被告俞××、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竺××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