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竺××与俞××、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俞××,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22号原告:竺××。被告:俞××。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与被告俞××、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竺××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