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田××与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陈××,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360号原告:田××。委托代理人:应××、骆××。被告:陈××。被告:王××。委托代理人:赵××、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天宝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979元,由原告负担2989.5元,退还原告2989.5元。审 判 长 孙 丽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子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