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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32号原告:张××。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