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32号原告:张××。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