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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杏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杏行初字第1号原告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131号。法定代表人田秉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维,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大康,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6号地税大厦。法定代表人靳世豪,局长。原告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世达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威世达公司以被告准备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及起诉条件尚不具备为由,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威世达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原告太原市威世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李保欢审判员刘莲芝审判员罗宪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武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