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桂枝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枝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枝,女,1962年9月21日生。2009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枝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桂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霍邱县户胡镇椿树村村民王某夫妇通过其嫂陈某介绍,找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医院的桂枝,在桂枝家中由桂枝及其丈夫徐庆武(已死亡)为王某实施了输卵管复通手术,术后桂枝收费6000元。后期桂枝为王某做通水证明手术成功,并在王某怀孕后为其接生,造成王某于2007年12月10日超生第三胎。另查明:被告人桂枝于2009年11月13日向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非法为王某实施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徐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桂枝的名片、徐某手机中储存的桂枝联系号码,出生医学证明,河南省固始县中医院证明,医生执业证书及卫生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枝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桂枝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桂枝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桂枝的违法所得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命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