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子胜与王顺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胜,王顺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可退崔福华09.12.25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李子胜,农民。被告王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胜与被告王顺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胜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子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果 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