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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锋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宝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7号原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嘉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锋,董事长。被告:上海宝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562号8f。法定代表人:周延锋,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锋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228870元及利息损失。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