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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岳定与夏贤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岳定,夏贤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9号原告严岳定,海区解放街道沿港西路17号303室。委托代理人翁雄健(特别代理),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贤舟,海区双桥镇南山社区桥头施小区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岳定诉被告夏贤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岳定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因被告夏贤舟已付清货款,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岳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被告夏贤舟负担。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於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