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江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吉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金通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吉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新道西路287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阜阳市吉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老阜临路。申请人浙江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吉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吉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X7**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壹辆(保全金额: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吉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X7**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壹辆(保全金额:150000元)。申请人浙江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学 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莹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