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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远之、张国英与张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之,张国英,张志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王远之。原告:张国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斌。被告:张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之、张国英诉被告张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之、张国英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之、张国英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王远之、张国英负担,退回原告王远之、张国英25元。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徐子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燕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