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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孙甲、孙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孙甲,孙乙,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郑甲。被告:孙甲。委托代理人:郑乙。被告:孙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甲、孙乙、陈××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胡    爱    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蔡永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    成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