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林甲、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甲,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50号原告黄××。被告林甲。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林甲、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林乙起诉的起诉。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