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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林甲、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甲,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50号原告黄××。被告林甲。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林甲、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林乙起诉的起诉。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