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960号原告:陈××。被告:叶××。被告:林××。原告陈××与被告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6年间,叶××、林××夫妻因经营缺资,多次向陈××借款,2008年2月4日结算,欠借款282000元,由叶××出具欠条为据。欠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82000元,并支付利息93675.60元,其余利息从20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被告林××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借款304200元,后分别偿还12500元、15000元、20000元及金某某一条。2008年2月4日结算前利息当作2万元,本金282000元,请求利率按月1%计算,从2008年2月4日开始计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林××未提供证据。被告叶××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同意林××辩解意见,2008年2月4日前利息结余2万元,以后按1%计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原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2006年5月5日领款凭证、2006年9月18日领款凭证、2008年2月4日借条一张等,证明两被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林××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叶××无故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叶××、林××欠原告陈××借款28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约定月利率1%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返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借款282000万元及利息2万元,2008年2月5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率按1%计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3467元,由叶××、林××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6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成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时间:2009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审判长(员)胡爱华书记员宣读本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借款282000万元及利息2万元,2008年2月5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率按1%计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3467元,由叶××、林××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6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 关注公众号“”